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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企业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之(Q/320115UAV 001-2022)评价标准

作者:星际之翼点击:6 发布时间:2025-04-28

标准名称:民用无人机企业服务能力等级评定规范

标准编号:Q/320115UAV 001-2022

标准类别:企业标准

发布单位:适航认证服务(南京)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2-21

实施日期:2022-03-12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机企业服务能力等级评定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评定原则、等级划分、申请等级要求、等级评定、证书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152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81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人机

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遥控航空器或自主航空器,不包括模型航空器。

3.2 民用无人机企业服务能力

衡量民用无人机企业在一定使其服务能力水平。

4 评定原则

4.1 基本原则

全面、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4.2 科学性

评定内容包括民用无人机服务能力评价的主要因素,能够反映企业民用无人机服务能力状况。

4.3 合理性

评定等级要求之间有机配合,结构合理,避免重复和矛盾。

4.4 适用性

各项评定等级要求便于理解、采集和使用。


5 等级划分

民用无人机企业服务能力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共三个等级。

6 申请等级要求

6.1 基本要求

民用无人机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无拖欠工人工资、工程款行为,无其他失信或欺诈行为;

b)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或失信行为记录;

c)应按照民航局要求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民用无人机服务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d)有专职或兼职的相关技术人员,应建立对运行相关人员的满足各岗位工作要求的训练大纲和培训考核标准和程序,保证经授权的上岗人员能正常行驶岗位职责;

e)有保障服务质量的相关承诺。

6.2 甲级要求

甲级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应持有3名工程技术人员,并从事行业2年以上(含2年);

b)有与民用无人机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相关设备;

c)按甲级评分标准自评得分达80分及以上;

d)一年内有效投诉不超过2条,并能及时整改。

6.3 乙级要求

乙级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应持有2名工程技术人员,并从事行业1年以上(含2年);

b)有与民用无人机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相关设备;

c)按乙级评分标准自评得分达80分及以上;

d)一年内有效投诉不超过4条,并能及时整改。

6.4 丙级要求

丙级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应持有1名工程技术人员,并从事行业1年以上(含2年);

b)有与民用无人机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相关设备;

c)按乙级评分标准自评得分达80分及以上;


7 等级评定

7.1 评定人员

应满足以下要求:

a)熟悉民用无人机业务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

b)具有职业道德、明理,能保证评定工作的客观、公正;

c)与被评定单位无利益关系。

7.2 评定程序

7.2.1 提交申请

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评级企业需填写服务能力申请表,并准备以下申请材料,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营业执照扫描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清晰照片);

a)企业服务能力等级评价申请表,参见附录A:

b)自查评分表:

c)诚信经营承诺书。

7.2.2 受理

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7.2.3 评审

评审小组应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情况对申报企业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拟定服务能力等级。

7.2.4 申诉与反馈

评审机构应建立申诉与反馈机制,并对提出的有关申诉给予反馈。


8 证书管理

8.1 颁发证书及公示

服务等级确定后,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并对申报机构颁发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按证书书面定执行,期满按本文件的要求重新进行评定。

8.2 监督和撤销

发证机构应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持证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抽查,申报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的,应撤销其评级:

a)应服务质量低劣,不遵守操作规范、安全规程的;

b)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条件变化的;

c)证书有效期内存在违法违规记录或失信的;

d)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e)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其他机构使用的;

f)违反行业规章或自律规章的。

8.3 评定资料存档

8.3.1 资料存档

8.3.1.1 评审机构应将受评企业资料、等级证书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备查。

8.3.1.2 对受评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加强管理。

8.3.2 信息保密

评审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业务信息保密制度,以维护被评对象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规定:

a)评审机构应在信息的采集、记录、备份、分析及报告各环节建立信息保密与安全措施;

b)评审机构应对被评对象存档资料进行集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调阅;;

c)评审机构不得利用评价过程中熟悉的被评对象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方谋取不当利益;

d)评审机构与被评对象或委托方约定的保密事项及商业秘密,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e)等级评定结果应依据有关规定合法公布。

8.3.3 数据库管理

评审机构应建立民用无人机企业服务能力评定等级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制度,以达到数据的集中性、一致性、可维护性、保密性等目的。数据库管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规定:

a)评定等级信息数据库作为专门管理信息数据的系统,应包括被评对象提供的信息及分析的信息等;

b)数据库管理制度应明确不同类别信息保存期限、保存方式及保管(维护)人的责任等内容;

c)应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风险评估制度等数据库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库正常安全运行。可主要包括信息安全级别管理制度、身份鉴别制度、访问控制制度、数据加密算法及数据备份管理制度等;

d)应注重对数据库数据的累计,逐步建立违约率测算与考核机制;

e)数据库管理制度应对评价机构终止业务时数据的处理做出明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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