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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许飞行证?

一、什么是特许飞行证?特许飞行证是民航管理部门针对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虽已取得但当前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却在特定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依法颁发的特殊飞行许可凭证。其核心目的是在保障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满足航空器试验、改装、调机、应急撤离等特殊飞行需求,填补常规适航管理的特殊场景空白。(一)核心设立依据特许

一、什么是特许飞行证?

特许飞行证是民航管理部门针对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虽已取得但当前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却在特定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依法颁发的特殊飞行许可凭证。其核心目的是在保障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满足航空器试验、改装、调机、应急撤离等特殊飞行需求,填补常规适航管理的特殊场景空白。


(一)核心设立依据

特许飞行证的设立与管理具有明确的法律和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尚未取得适航证书的民用航空器,为生产试飞等目的需要进行飞行的,可申请取得特许飞行证书后在许可范围内飞行;具体审批与管理则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等规章执行,同时其审批权限源自《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74项“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认可”。

(二)适用前提与申请主体

申请特许飞行证需满足两个核心前提:一是航空器虽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不符合当前适航要求,但经评估可在特定限制条件下安全飞行;二是航空器需符合《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要求,尚未取得国籍登记的航空器,需先申请临时登记标志并获得临时登记证书。

申请主体为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包括航空器制造商、运营商、维修单位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三)分类及适用范围

特许飞行证分为Ⅰ类和Ⅱ类,两类证件的适用场景各有明确界定,覆盖不同类型的特殊飞行需求:

1. 第Ⅰ类特许飞行证

主要适用于与航空器设计验证、生产交付及性能展示相关的飞行活动,具体包括:

1> 为试验航空器新的设计构思、新设备、新安装、新操作技术及新用途而进行的飞行;

2> 为证明符合适航标准的试验飞行,如验证型号合格证书、补充型号合格证书的飞行,证实重要设计更改的飞行等;

3> 新飞机的生产试飞;

4> 制造人为交付或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5> 制造人为训练机组而进行的飞行;

6> 为航空比赛、航空器展示而进行的飞行,包括往返比赛、展览、拍摄场所的飞行;

7> 为航空器市场调查和销售而进行的表演飞行;

8> 民航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飞行。


2. 第Ⅱ类特许飞行证

1> 主要适用于航空器维修改装后的调机及应急类飞行活动,具体包括:

2> 为改装、修理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3> 营运人为交付或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4> 为撤离发生危险的地区而进行的飞行;

5> 民航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四)基本要求与使用限制

取得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飞行活动需严格遵守以下限制要求,确保飞行安全与公共利益:

1> 已取得临时国籍登记的航空器,需在机身外表面制作民航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登记标志;

2> 不得从事公共运输或商业作业飞行;

3> 不得载运与飞行任务无关的人员,飞行机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必须充分知晓特许飞行的具体情况、要求及安全措施;

4> 需遵守通用飞行规则,避开空中交通繁忙区域、人口稠密地区及可能危害公众安全的区域;

5> 飞行活动需在航空器飞行手册规定的性能限制及民航管理部门明确的其他限制条件下进行;

6> 未经飞越国同意,不得飞越该国领空;

7> 有效期由民航管理部门根据预期飞行任务时长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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