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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_无人机飞行计划申报法定要求
2026年无人机飞行计划申报:必备资料清单及填写规范
一、飞行计划申报的法定适用边界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我国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实施分类分级管理,飞行计划申报义务的触发以空域类型、航空器类别、飞行模式为核心判定标准:
在管制空域内实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依法申请飞行计划并获得批准;
在适飞空域内,超视距飞行、真高超过 120 米飞行,以及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均需履行飞行计划申报或备案程序;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开展视距内飞行且真高不超过 120 米的,依法豁免飞行计划申报。
二、飞行计划申报主体
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飞行计划申报、备案及飞行合规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飞行计划申报时限规范
常规飞行活动:应当于拟飞行前一日 12 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于拟飞行前一日 21 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长期、常态化飞行活动:可依法申请长期飞行活动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于每次飞行前一日 12 时前完成飞行计划备案。
四、飞行计划申报法定内容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含以下法定要素:
飞行主体及操控员资质信息;
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型号及性能信息;
飞行任务性质、起降场地、飞行空域、航线、高度、速度、范围等飞行要素;
通信联络、指挥调度及空管监视保障条件;
飞行起止时间及时段安排;
飞行安全保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责任保险信息。
五、申报途径与监管要求
飞行计划统一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或属地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报,实行集中受理、统一审批、全程监管。
六、法律责任
未依法申报飞行计划、未经批准擅自飞行或未按批准计划飞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飞行、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操控员执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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