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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不要“黑飞”!北京警方查处多起无人机“黑飞”案件

作者:星际之翼点击: 发布时间:2025-06-19

转载自北京政法网   无人机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受到很多群众喜欢,但使用无人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为无人机飞行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为有效维护空域秩序,北京警方持续强化无人机管控力度,于近日又查处多起无人机“黑飞”违法违规案件。


  近日,通州分局胡各庄派出所民警在大运河森林公园巡逻时发现有人操控无人机低空飞行。民警立即开展工作,并当场查获使用无人机“黑飞”人员赵某。经查,赵某在未经空管部门审批情况下多次擅自放飞无人机。随后,通州警方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赵某处以没收其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操控无人机在双铺头村低空飞行。民警立即开展工作,并将使用无人机“黑飞”人员杨某查获。经了解,杨某操控的无人机并未进行注册,且未经空管部门审批擅自进行飞行操作。随后,通州警方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杨某处以没收其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随着暑期的临近,有部分家长朋友忽略了对未成年人操控无人机的监管教育,一不小心触犯了相关法规。近期,北京警方还查处了两起关于未成年人“黑飞”的案件。

  案例提示

  近日,房山分局民警工作中发现,在大石窝镇有人操作无人机飞行。经查,操控无人机人员为一名未成年人,当天放假拿取其家属的无人机,未经空管部门审批擅自操作飞行。

  同日,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青龙湖镇有人操作无人机进行飞行。经查,操控无人机人员为一名未成年人,未经空管部门审批擅自操作飞行。

  两起案件中,民警分别向两名学生及监护人普及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机飞行审批的宣传,并对其监护人依法处以行政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第二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第五十条 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除了对未成年人操控无人机有年龄和监管要求外,条例还规定了无人机飞行前要实名登记、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禁飞规定,避免在禁飞区域内飞行、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时应向相关飞行管制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航空秩序,每一位无人机爱好者和监护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作为监护人,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引导他们正确使用无人机,具体该怎么做呢?

  监护人责任

  1.了解法规:家长自己要先认真学习《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清楚未成年人操控无人机的限制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

  2.设备管理:妥善保管好无人机,将其放置在未成年人不易接触到的地方,避免他们私自使用。

  3.安全教育:与孩子进行深入的沟通,向他们讲解无人机“黑飞”的危害和后果,让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4.陪同飞行:如果孩子确实对无人机飞行感兴趣,家长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陪同孩子进行飞行活动,并给予正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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